新版標 準共6章。相較2013年的版本,新版標準與最新修訂的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3銜接更加緊密,運輸航空事故征候與通用航空事故征候的界定更清晰。同時,新版 標準修改了運輸航空嚴重事故征候與一般事故征候對應易混淆之處,明確了人員傷亡標準的依據,增加了部分短語定義和更多量化依據。
記者了解到,與舊版《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3)相比,新版標準主要技術變化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術語和定義方面,新版標準修改了“運輸航空嚴重事故征候”、“運輸航空一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航空器受損”、“人員輕傷”、“跑道侵入”的定義。
在 運輸航空嚴重事故征候方面,新版標準增加了“在非雷達管制區域(程序管制區域或雷達監控下的程序管制區域),垂直間隔和水平間隔同時小于1/3規定間 隔”、“飛行中,未被定性為事故的相撞”;將“航空器起火冒煙或發動機起火,即使這些火被撲滅”修改為“駕駛艙(內)、客艙(內)和貨艙(內)起火或冒 煙,或發動機起火,即使這些火被撲滅”;將“因燃油量不足,需要飛行員宣布緊急狀態”修改為“燃油量或燃油分布需要飛行員宣布緊急狀態的情況”;將“嚴重 影響航空器運行的一個或多個系統出現的多重故障”修改為“飛行中,嚴重影響航空器運行的一個或多個系統出現的多重故障”。
在 運輸航空一般事故征候方面,新版標準增加了“在非雷達管制區域(程序管制區域或雷達監控下的程序管制區域),垂直間隔和水平間隔同時大于等于1/3小于1 /2規定間隔”、“飛錯進離場航路(線),或錯誤的偏離指定航線(跡)超過25km或偏離指定航路中心線超過25km”等內容;將“航空器安定面配平超出 起飛允許的范圍、襟翼不在規定的位置繼續起飛”修改為“航空器未在規定起飛構型而繼續起飛”,將“航空器著陸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到機場標高100m以 下”修改為“航空器著陸前起落架未放到位,高度下降到機場標高100m以下”,將“航空器在著陸時超過該機型的使用最大過載(G值),造成機體結構或起落 架受損”修改為“飛行中航空器超過該機型的使用最大過載”,將“飛行中出現失速警告(假信號除外)”修改為“飛行中出現失速警告3s(含)以上(假信號除 外)”;修訂了“飛行中出現任意一臺發動機停車或需要停車的情況”、“陸空通信雙向聯系中斷,造成必須調整其他航空器避讓等后果,或者區域范圍內陸空通信 雙向聯系中斷15min(含)以上,進近或塔臺范圍內陸空通信雙向聯系中斷3min(含)以上”和“航空器部件脫落,或蒙皮揭起或張線斷裂,造成航空器受 損”的內容。
在通用航空事故征候方面,新版標準增加了“無意或者作為應急措施有意釋放吊掛負載或航空器外部搭載的任何其他 負載”、“在起飛或初始爬升過程中明顯未達到預定性能”的內容;將“未放起落架著陸”修改為“起落架未放到位著陸”,將“在關閉或占用的跑道起飛或著陸” 修改為“在關閉或占用的跑道、滑行道或未指定的跑道上起飛或著陸(經批準的直升機運行除外)”。
新版標準還對附錄進行了修 訂,在附錄A中將“航空器小于規定間隔事件危險指數評價方法”修改為“航空器小于規定雷達管制間隔事件危險指數評價方法”,并對表格了進行部分優化,將 “人員狀態”修改為“管制員狀態”;同時刪除了附錄B,本標準涉及的事故征候樣例以CCAR396咨詢通告方式發布。
新版標準的發布實施,將使我國民航行業標準更好地與國際接軌、體現局方的安全指向、順應新的安全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