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飛標司出臺了《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AC-91-FS-2015-31)》。結合運行規定,民航局飛標司為了進一步規范無人機駕駛員管理,對原《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AC-61-FS-2013-20)》進行了第一次修訂,發布新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進行意見征求,截止2016年6月30日。
本期適航與安全,我們梳理了新版《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駕駛員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與原版的主要差別,如下所示:
1.第二章適用范圍
本章補充了適用無人的分類。該分類與AC-91-FS-2015-31《輕小型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的無人機分類是一致的。如下所示:
在定義中,增加了擴展視距運行和無人機云系統的定義,刪除了原版中微型、小型、輕型和大型無人機的定義。
(13)擴展視距(EVLOS:ExtendedVLOS)運行定義為, 無人機在目視視距以外運行,但駕駛員或者觀測員借助視覺延展裝置操作無人機,屬于超視距運行的一種。
(17)無人機云系統(簡稱無人機云),是指輕小民用無人機運行動態數據庫系統,用于向無人機用戶提供航行服務、氣象服務等,對民用無人機運行數據(包括運營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進行實時監測。接入系統的無人機應即時上傳飛行數據,無人機云系統對侵入電子圍欄的無人機具有報警功能。
2.第五章管理機構
本章對無人機系統駕駛員自行負責,無須證照管理的無人機提出D.如運行需要,Ⅰ、Ⅱ類無人機駕駛員可在無人機云系統進行備案,備案內容應包括駕駛員真實身份信息、所使用的無人機型號,并通過在線法規測試。
第六章行業協會對無人機系統駕駛員的管理
對行業協會刪除了駕駛員管理行業統計系統的要求,增加了2條其他要求:
E.建立了駕駛員考試體系和標準化考試流程,可實現駕駛員訓練、考試全流程電子化實時監測;
F.建立了駕駛員管理體系,可以統計和管理駕駛員在持證期間的運行和培訓的飛行經歷、違章處罰等記錄;
3.第七章局方對無人機系統駕駛員的管理
在執照方面,刪除了充氣體積4600立方米以上無人飛艇駕駛員須持有飛艇等級商用駕駛執照的要求。
4.第八章運行要求
刪除原版第八章運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