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們為大家介紹了AP-21-AA-2015-23《輕型運動航空器生產批準及適航審定程序》第一章的內容。本期將介紹AP-21-AA-2015-23的第二章定義部分的內容。
2 定義
2.1 局方 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以下簡稱適航司) 、 地區管理局適航審定處 、航空器生產監督處(辦公室)。
2.2 適航檢查人員 是指從事適航審定工作的局方人員,包括局方的制造檢查人 員、工程人員、試飛工程師和試飛員等。
2.3 主管檢查員(PI)是指經局方指派,對某一生產許可證持有人進行證件管理和 監督的適航檢查人員。
2.4 生產檢驗委任代表 是指生產許可證持有人推薦,經局方按照民用航空規章《 民 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規定》 ( CCAR- 183) 的 規定審查后授權其代表局方從事授權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5 生產許可審定 是指局方對已獲得或欲獲得民用航空產品型號設計批準并欲 重復生產該產品的制造廠所進行的資格性審定,以保證該產品符 合經批準的型號設計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 生產許可審定的最終批準形式是頒發生產許可證。
2.6 質量體系資料 是指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對質量體系的要求所建立的局方 可以接受的資料,包括制造廠及其供應商制造產品和零部件所需 的方法、程序、工藝、檢驗、試驗、規范、圖表、清冊和表格等。 可以 是質量手冊和工作程序、制造文件、試飛程序等。
2.7 制造廠是指作為生產許可證申請人或持有人的任何從事航空器及其 零部件生產的單位。
2.8 發現的不符合項 是指在生產許可證申請人或持有人處發現的與民用航空規 章、局方批準或認可的質量體系資料不一致的項目。
下一期我們將繼續為大家介紹AP-21-AA-2015-23《輕型運動航空器生產批準及適航審定程序》第二章定義部分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