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飛行國際》2007年12月3日報道] 歐洲無人機規范的基本出發點是:出于ATM(空中交通管理)考慮,必須對無人機的使用進行分類,而這應該在飛行規則基礎上進行,即適用于使用空中交通(OAT)的儀表飛行規則或目視飛行規則。
其含義之一是無人機的地面指揮官應具有飛行有人機時具有的間隔能力,如決定是否目視氣象條件正向儀表氣象條件改變,以及無人機應遵守適用于空域中其他飛行器的通航權(right-of-way)規則。
最后,在控制鏈失效情況下,無人機必須具有“一種使用備份模式,即能確保無人機在操作員與無人機間的控制數據鏈完全失效情況下轉換到自主飛行。這一使用備份模式應能確保空域中其他飛行器的安全。”其中部分內容是感知與規避能力。(中國航空信息中心 吳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