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無人機熱潮背后的安全風險防控 專家提四點建議)
資料圖:無人機
無人機具有智能化程度高、易于操作、造價相對低廉等諸多優點。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管控手段,無人機的使用越來越暴露出嚴重的安全隱患和管理漏洞,無人機擾航事件頻發,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已經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等構成嚴重的現實威脅。
無人機技術快速發展帶來公共安全隱患
無人機是無人駕駛飛機(Unmanned Aerial Vehicle)的簡稱,是利用無線電遙控設備和自備的程序控制裝置的不載人飛機,包括無人直升機、固定翼機、多旋翼飛行器、無人飛艇、無人傘翼機。廣義地看也包括臨近空間飛行器(20—100千米空域),如平流層飛艇、高空氣球、太陽能無人機等。隨著技術發展,無人機可以自主完成復雜的空中飛行動作和執行各種復雜任務,故又被視為“空中機器人”。
按使用領域來劃分,無人機可分為軍用、民用和消費級三大類。軍用無人機技術水平最高,包括偵察、誘餌、電子對抗、通信中繼、靶機和無人戰斗機等機型;民用無人機最大的市場在于為政府或大型國有企業提供公共或專有服務;消費級無人機一般采用成本較低的多旋翼平臺,用于航拍、游戲等休閑用途。近年來,無人機引發的突發事故層出不窮,“炸機”、“失聯”、撞到建筑物等各種問題不鮮見,給社會治安防控帶來新的隱患。
(一)沖擊傳統意義上的“制高點”。傳統社會治安風險防控工作模式更多是地面的、平面的模式。但國內外一些“黑飛”現象警示我們,一定要高度重視來自空中的威脅,特別是一旦“低空開放”后,來自空中的威脅越來越多,將給安保工作增加新課題。
(二)隱含新型犯罪方式。無人機等私人航空器日漸成為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一種新型工具。譬如在美國等私人飛機普及率較高的國家,就出現了利用私人飛機撞樓、劫持人質、販毒、走私等嚴重犯罪活動,甚至被恐怖分子利用進行恐怖襲擊等。我國低空空域一旦開放,由于從事私人飛行活動的人群魚龍混雜,而相關執法監管職責不明確、防范處置工作薄弱,都可能帶來極大安全隱患。
(三)監測預警控制難度大。目前,監視空中目標的傳統手段主要依靠防空雷達。盡管現代化低空雷達可防范超低空來襲的巡航導彈和戰機,但后兩者并不能真正貼地高速飛行。低空雷達監視的“超低空”通常是指數十米以上300米以下的空域。而消費級無人機的飛行高度往往只有10多米,外加城市里高樓林立,更增加了雷達的探測盲區。此外,即便在雷達探測范圍內,由于消費級無人機體積小,而且普遍采用非金屬材質,雷達反射面積很小,再加上地面雜波的影響,很難在雷達屏幕上準確分辨。
國外無人機監管及防控經驗
為應對安全領域面臨的越來越多的無人機威脅,各國也適時推出一系列監管及防控措施,如:
(一)推出反無人機技術發展戰略。美國2012年就開始制定反無人機戰略,計劃設計和建立一個有效的防空體系,可迅速應對敵意無人機的威脅。此舉旨在發揮自身技術優勢,搶占反無人機領域的制高點。美國每年都會進行專門的反無人機演習,測試在研裝備的實戰效能和具體戰術。其中“黑色標槍”反無人機演習最具代表性,參演飛機包括“捕食者”等無人機。
英國政府將反無人機技術作為2016年公布的有關無人系統戰略的一部分。代號為COI4的反無人機信息中心正在針對政府重點關注的恐怖活動、襲擊事件、運輸危害和違禁物品等無人機使用不當問題開展研究。
法國開展了一項名為“全球反無人機系統技術和方法的分析與評估”的計劃,由泰勒斯公司牽頭,為法國政府、武裝部隊與警方提供對非法無人機進行探測、識別、分類和壓制的能力。
(二)反無人機技術裝備呈多樣化發展。目前,國外反無人機技術與裝備發展逐漸成熟,對無人機的探測跟蹤能力不斷提升,干擾、攔截、誘控敵方無人機的手段日益豐富,多款新型反無人機裝備相繼問世。瑞典薩博公司研發了“長頸鹿”靈敏多波束雷達系統,可在常規模式下提供空中監視能力的同時,探測、分類和跟蹤低空、低速飛行器,并可與多種類型的武器系統相連接,執行反無人機任務。美國波音公司研發了“緊湊型激光武器”反無人機系統,可通過中波紅外傳感器探測數十公里范圍內的地面和空中目標,并通過激光器聚焦將其擊落。英國多家公司合作開發了一套集探測、跟蹤和干擾功能于一體的反無人機系統AUDS,該系統可防御8千米范圍內的無人機。法國泰勒斯公司推出了一種多功能反無人機系統,該系統由雷達、聲像探測器、定向儀、射頻和視頻定位器、激光掃描裝置等組成,可采用狙擊步槍摧毀無人機,或對無人機實施激光、GPS、電磁脈沖干擾。
低空空域風險防控的幾點建議
中國同樣需要警惕小型無人機闖禁區的情況,應該對無人機加強管理,有所規范。
(一)推動地方性立法進行源頭管控。現行低空空域管理領域的法律法規缺少對低空飛行活動的具體規范和實施細則,短期內無法滿足低空空域管理需求。因此,在等待國家出臺法律法規的同時,應發揮地方立法主動性,針對航空器界定、生產、購買、上牌(發放飛行證)、維修、保養、年檢、轉讓、報廢等,以及航空器飛行員駕照申領、年檢、計分等,盡可能出臺全面、細化、可操作的具體規范,特別是必須綜合、重點考慮小型無人機可能造成的威脅,從體積、載荷、航程和飛行速度、高度以及采用的遙控頻段、通信編碼加密方式等方面,對需要管控的無人機進行準確界定、嚴格管控。
(二)產、銷環節主動制定行業規則。從制造產業的角度看,當前無人機產品并未形成行業標準,業內水平參差不齊,對無人機的通信和控制并無統一的規定。我國相關企業應積極配合工信部等部門制定相關行業標準和管理規范,也要通過各種技術手段,保障無人機產品的安全性,譬如通過飛控系統精準定高、定位懸停、自動返航、敏感區域禁飛等功能,來提高無人機飛行的安全性。同時,在銷售環節應采取實名登記等手段,做到可控可查可追溯。
(三)飛行管控從階段管理向常態管理轉變。從目前工作情況看,由于相關執法管理權和分工不明確,“相互推諉、管而不控、任其所為”的情況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面對當前“黑飛”日益增多的情況,應將小型無人機等航空器防控、處置工作納入常態管理。建議推動由政府牽頭出臺相關法規,明確公安、工商、空管等部門的相關職責,形成執法合力,嚴格各類航空器的產銷、使用、管理、飛行動態、起降場地管理,落實重點人(組織)管控措施,嚴防無人機等私人航空器對城市安全產生威脅。
(四)建設重點區域“反無人機”防控體系。針對城市人員密集區域或重要目標單位等潛在的恐怖襲擊目標,統籌開展“反無人機”防控體系建設。典型的“反無人機”防控體系,應由基于不同層面、不同體制、不同功能的“反無人機”防控設備,有機、立體地進行組建,主要包括:(1)全城區“反無人機”監控系統。基于平流層飛艇等高空平臺,實現城市全景的“反無人機”飛行器監測,并實時上報指揮中心,識別潛在的危險目標,達到“以高制低”的目的。(2)重點場所“反無人機”防控系統。基于在重要場所布設高架微波/光學復合探測設備,實現對周邊1—2千米范圍內的小型航空器的快速探測、識別與跟蹤,并配備微波、激光等誘偏、干擾系統,實現對布防區域的安全拒止,達到“以靜制動”的目的。(3)動態流動“反無人機”防控系統。基于車載、機載探測與攻擊平臺,對臨時熱點場所或高空探測到的潛在威脅目標實現補充監測與安全拒止,達到“以動制動”的目的。各系統應統籌建設,信息共享,統一指揮,相互協作,共同實現安保防恐重點地區、區域的可靠安全防控。